“尊严死”虽未得到法律许可,但患者选择权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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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1] 

机构地区:[1]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121013

出  处:《中国社区医师》2013年第32期47-47,共1页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摘  要:最近,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尊严死”如同狂涛巨澜袭来一样,吸引了社会大众的眼球。所谓尊严死,是指一种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医疗措施。尊严死是遵从自然规律、体现生命和谐的主张。这种尊严死是以通过本人事先签署的“生前预嘱”为前提,在其生命末期按照尽量自然的方式,有尊严地离世。这种建立在个人自主选择、“知情同意权”基础上的死亡方式,对生命本身而言,是在生命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也是生命主体的一种基本权利。当然,对节省人类医疗资源、缓和医患矛盾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关 键 词:尊严 生命末期 法律 权值 患者 生命支持系统 医疗资源 知情同意权 

分 类 号:R-05[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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