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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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屈志伟 

机构地区:[1]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河南洛阳471000

出  处:《魅力中国》2013年第20期7-7,共1页

摘  要: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院的裁判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而审判监督程序正是为了保证法院的裁判真正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而设立的。审判监督程序重点在于纠正生效裁判中的明显错误、严重不公,其纠正的是生效裁判中的重大错误而不是一般性错误。这样,既确保有严重瑕疵的判决得以纠正。又保证了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体现了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结合8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的纠正错误裁判的功能,实质上是一种救济性的功能。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救济程序,其救济性表现在:

关 键 词:审判监督程序 救济性 生效裁判 错误裁判 国家审判权 公正与效率 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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