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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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良 陈伟忠 沈同仙[4] 牛俊颖 

机构地区:[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江苏省苏州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5]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3年第11期48-51,共4页China Labor

摘  要:张某于2012年11月10日进入某公司,之后_直工作勤勤恳恳,没有休过年休假(张某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上一用人单位工作,并于201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三个月后找到工作,来到了现在的用人单位)。2013年9月,全国假日办发布了中秋、国庆节休假调休安排,即中秋节后上六天班休一天,上两天班后国庆节休七天,国庆节后上五天班休一天。张某随即萌生9月29日、9月30日申请年休假的想法,这样可以连续休息10天了,正好与几位几时的小伙伴一起结伴去西藏。因此,在9月20日,张某向公司经理提出了要在9月29日、9月30日休两天年休假的请求。谁知公司经理非常明确地说,你进单位工作尚不足1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便有权利休假,也应当服从公司安排,而不是你想休就休,国庆节之前正好是公司业务旺季,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事假也不准许。

关 键 词:带薪年休假 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 2007年 国庆节 大学毕业 合同期满 中秋节 

分 类 号:F240[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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