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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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磊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3年第11期57-58,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案例1:刘某主张,其于2012年7月6日入职A公司,任销售总监职务,2013年4月30日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进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均载席『A公司公章,其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中载明:“兹有本单位职工刘某……2012年7月6日入职……于2013年4月30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收入证明》显示了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刘某的实纪工资情况。A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关系 关联公司 收入证明 A公司 案情简介 销售总监 劳动合同 单位 

分 类 号:F324.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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