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的三重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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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伟[1] 

机构地区:[1]枣庄市人民政府医改办政策法规组

出  处:《中国卫生人才》2013年第11期38-38,共1页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摘  要:现实中,“尊严死”主要涉及三方面主体——患者本人、患者家属和医疗机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关 键 词:尊严 三重 患者家属 《民法通则》 生命健康权 医疗机构 侵权责任 医疗风险 

分 类 号:R-05[医药卫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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