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犯“错误”将被解聘——一条值得我国企业借鉴的用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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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惠祥[1] 刘桂南[1] 

机构地区:[1]江苏扬州大学商学院

出  处:《苏南乡镇企业》2000年第12期17-17,共1页Sunan Rural Enterprises

摘  要:近年来,国外一些成功的公司中,对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往往提出这样一条原则:在受聘的一年之内,允许而且必须犯一次以上的“合理错误”,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此人在第二年就被解聘。 所谓“合理错误”,是指受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于在负责的本职工作中,敢于开拓、勇于创新、承担一定的决策风险,但由于不可预测的因素影响,虽经努力而客观条件不足产生的一些非个人主观性的失误。至于知法犯法、怠工懒惰、莽撞胡来自然不在此例。这些企业家认为,如果所聘人员在一年任期中不犯“合理错误”。

关 键 词:企业 经营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管理 用人机制 

分 类 号:F272.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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