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除——P公司与史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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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剑平[1] 徐文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4年第1期48-51,共4页

摘  要:【裁判要旨】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不附任何理由地解聘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劳动法又规定除法律严格限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单方解除与经理在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公司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冲突随之产生。

关 键 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 劳动法 合同纠纷案 违法 聘任 董事会决议 劳动关系 

分 类 号:F272.9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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