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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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东[1] 康瑛[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3期25-26,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据此,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对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权。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复制权 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 批复 录像 讯问 师能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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