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商谈论”在我国死刑判决中的适用——从“盗车杀婴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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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芹[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134-137,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学科共建项目"刑事判决书中法理诠释之实证研究";编号:GD12xfx10

摘  要:实践总能为反思法律制度提供新鲜血液,盗车杀婴的周喜军有自首情节仍在一审中被判死刑,再次为检讨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提供了契机。"引导民意"的口号最终导致法官的独白式判决,不能实质解决问题。德国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论"用交往理性代替技术理性,将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建立在主体间理性交往之上,有利于死刑案件的判决而且能兼顾合法性与民意支持,对协调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死刑判决 法律商谈 交往理性 公众参与 盗车杀婴案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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