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与商标使用的冲突——评Rintisch v.Eder案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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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雯怡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中华商标》2014年第3期40-42,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Rintisch v.Eder案基本案情 原告Rintisch于1996年5月20日欧盟注册了“PROTIPLUS”商标,之后其又分别于1997年3月3日和3月5日注册了“PROTI”和“PROTI POWER”商标。这些商标均注册于蛋白质产品上。被告Eder于2003年2月11日在食品补充剂、维生素制剂和营养食品类别上注册了“PROTWIT”商标。

关 键 词:商标使用 联合商标 冲突 POWER 食品补充剂 注册 蛋白质 食品类 

分 类 号:D9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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