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刑事容隐制度的辨与思——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考察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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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怀宇[1]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91-96,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刑事容隐法律体系研究"(13YJC820039);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3XWD-S03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事容隐制度在程序法中体现为亲属免证权,在实体法中体现为亲属相隐减免处罚制度。两种容隐制度在行为方式、法律属性和制度目标上均有明显差异。通常,大陆法系既承认亲属免证权,又承认实体性容隐制度,而英美法系则只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规定了亲属免证权。认识到二者的重大差异,是构建理性、平衡的刑事容隐法律体系的基本前提。

关 键 词:刑事容隐制度 亲属免证权 实体性容隐制度 期待可能性 妨害司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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