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本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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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晓华[1] 

机构地区:[1]南京政治学院

出  处:《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14年第1期131-131,共1页Theoretical Studies on PLA Political Work

摘  要: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产生以前,哲学家和法学家多数把法作为目的。康德法哲学则强调:在法的视野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主体而不是客体。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总结:“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本质内涵 人的最高本质 人是目的 法哲学 法学家 哲学家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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