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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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良 黄振东[2] 沈同仙[3] 

机构地区:[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3期43-48,共6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关 键 词:劳务派遣公司 经济补偿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解除劳动合同 销售公司 劳动合同法 案情简介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F241.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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