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确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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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飞虎[1] 邱正山[1] 

机构地区:[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会计系

出  处:《财会月刊》2014年第3期67-69,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企业既存在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情况,又存在从多个关联企业取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因而使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的确定复杂起来。笔者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解读了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的确定问题。

关 键 词:关联企业 债资比例 利息支出 税前扣除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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