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若干问题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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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永权[1] 赵新贵 

机构地区:[1]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江苏省连云港科学技术协会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4年第5期49-51,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研究开发费用 无形资产成本 技术创新主体 企业核心竞争力 费税 自主创新环境 发展规划纲要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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