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执行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作执行结案处理——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展览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复议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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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咏[1] 高原[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4年第2期42-44,共3页

摘  要:【提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是一种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这有助于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涉执矛盾得到圆满的解决。但近年来.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委托“专业讨债人”进行“灰色代理”.运用各种“灰色手段”.实现债权的现象有所增多。由于相关操作不在法院监督之下.一旦当事人对其代理人代为签署并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后.

关 键 词:和解协议 结案方式 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 复议案 公司 有限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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