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及其适用限制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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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宏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114-124,共11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刑法的经济学分析"(项目批准号:NCET-09-083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德使命"(项目批准号:2009JJD820012);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现代化与刑事法治的建构-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项目批准号:2002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权利对权力体制的构建是现代国家的逻辑起点,也是权力行使的边界。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通过权利让渡、防御救济、刑罚目的等方面可看出诱惑侦查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皆具正当性。当然,作为"必要的恶",符合必要性标准、比例标准、意志自由标准和法定程序标准是其正当适用的应有之义。

关 键 词:诱惑侦查 正当性 限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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