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工伤保险后基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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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斌 

机构地区:[1]江苏省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4期46-47,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5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关 键 词: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社会保险费 基金 解除劳动关系 医疗补助金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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