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听讼”章与《大学》篇的误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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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名春[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历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北京100084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18-24,共7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长期以来以《论语·颜渊》篇"听讼,吾犹人也"为孔子自认其"听讼"能力"同别人差不多"的解释,既贬低了孔子的治国能力,也有违历史的事实。"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实当读作"吾犹人也,听讼,必也使无讼乎"。为了突出"听讼",孔子特意将其前置,放到了"吾犹人也"之前。孔子的本意是说:我跟大家一样,听讼断狱,一定要致力于使诉讼不再发生。"吾犹人也",是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自不能例外;"听讼,必也使无讼乎",是说我"听讼"是为了息讼,是为了止讼。这里的夫子自道,是强调其治讼的目的和特色,并非检讨自己治狱水平一般。传统的解释实源于《礼记·大学》篇的误读。我们在重视先秦孔门后学经说的同时,对其解经的错误,对其误读孔子思想的问题,应该有足够的警惕。

关 键 词:孔子 论语 听讼章 大学 考辨 

分 类 号:B222[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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