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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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本刊综合 

出  处:《福建教育(小学版)(A版)》2014年第5期4-4,共1页Fujian Education

摘  要:省教育厅等部门目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达两届(每届3—5年)的校长(含副校长)应进行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6年的教师为应交流对象,学校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

关 键 词:义务教育 交流 县域 师资 副校长 流对象 学校 教师 

分 类 号:G522.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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