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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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子康[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财会学习》2014年第6期27-28,共2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一、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制度分析 (一)我国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除存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为担保的余值、22号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以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适用于第8号准则外,其他长期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商誉等)采用账面价值与未来可收回金额孰高确定减值损失,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关 键 词:减值损失转回 长期资产 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 石油天然气 企业会计准则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F27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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