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规则对非法口供的规制考察——以“两个证据规定”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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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师亮亮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401147

出  处:《魅力中国》2014年第13期314-315,共2页

摘  要:毒树之果规则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对象既有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证据,又有违法行为所间接产生的派生证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务的规定。是我国确立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的标志。但是,我国确立的毒树之果规则还未体系化,适用范围还相对比较窄。

关 键 词:毒树之果 非法口供 排除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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