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质证运作的相关阻碍及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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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英荣[1] 陈前春[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

出  处:《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74-78,共5页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

摘  要:我国民事质证之所以出现水平不高、效果不佳、质证无序乃至质证形式化等弊端 ,其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民事质证缺乏相关的制度支撑。法院的强式职权、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不出庭作证、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是阻碍我国现行民事质证理想运作的重要因素。为使我国民事质证制度能得以理想运作 ,有必要弱化法院的职权、确立直接作证制度和举证时效制度。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当事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 民事质证 质证主体 直接作证 举证时效 民事诉讼 证据 

分 类 号:D92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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