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引出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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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松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卫生防疫站,214002

出  处:《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1年第6期524-525,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摘  要:1案情简介 原告:一下岗工人 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卫生局 原告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于1999年4月25日向无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提出在无锡市南长区金塘桥下6号、7号两间商业用房开设糕团豆浆点心店的申请,市创建办于1999年4月17日批注:"请南长区环保、卫生部门按糕团豆浆店经营标准审批".1999年4月28日原告向房主支付了租金15 000元并对店面按点心店要求进行装修.1999年6月9日,原告到南长区卫生局办理登记手续,要求申领卫生许可证.南长区卫生局即指派2名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勘察,当场指出点心店面积太小,不符合要求,并于1999年6月23日向原告发出南长食监字(99)第1-102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根据"锡卫防[1997]7号文件"规定,点心店面积不小于30m2,该店面积23m2,不符合开设点心店的卫生要求.原告接到该意见书后,未重新提出领取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于1999年10月26日向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案 卫生监督 食品卫生 

分 类 号:R15[医药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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