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查封商品房之变价款的执行清偿顺位  

Enforcement Settlement Order of Variable Price of Pre-sealed-up Commercial Hous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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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群[1] 陈光卓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35期51-5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被执行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预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并作为执行标的,银行作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其基于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而对将来设立抵押权的物权期待权,以及对所涉房屋优先受偿的期待利益依法应予保护,亦即银行贷款债权应于房屋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所余变价款清偿顺位依次为开发商担保垫款、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再有余款的,退还购房人。

关 键 词:商品房 价款 顺位 清偿 查封 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 贷款债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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