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婚假、产假……哪些必须批?哪些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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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佚名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8年第23期15-15,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关 键 词:《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工作年限 病假 婚假 产假 协商 单位 本人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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