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工程师应当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  

Lawyers and Engineers should Use Same Robot 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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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陈吉栋(译)[2] 周晨黠(译) 

机构地区:[1]南卡罗莱纳大学法学院 [2]上海大学法学院 [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年第6期103-113,共11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上海市2018年浦江学者支持项目“人工智能的民法典应对”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PJC052;上海市社科规划青年课题“人工智能的民法应对:以‘算法’解释为中心”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EFX007

摘  要:工程和法律,二者乍看之下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学科,但细究而言却存在很多共同点,为了避免对这些共同点所涉概念的定义产生模糊或不一致的情况,律师与工程师应当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将工程技术领域与法律领域进行有机结合,依次从系统、语言、使用和使用者这四个维度出发,以机动车的自动驾驶技术为例,运用定义解析、举例说明、逻辑辨析等方法,论述了对其中所涉核心概念进行精准定义的重要性,从而得出"律师和工程师可以也应该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这一结论。虽然以机动车的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主要范例展开论述,但其内容及观点亦可广泛适用于机器人技术。

关 键 词:自动驾驶 机器人语言 系统 边界 要素 

分 类 号:DF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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