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违反“临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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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春华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8年第11期59-59,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瞄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二款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王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临时性 法律后果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 非主营业务 违反 社会保障部 

分 类 号:F249.213.2[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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