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挑战及对策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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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明[1] 张洁[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电子政务》2019年第1期67-75,共9页E-Government

基  金:2017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移动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实施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7)D107);201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7SFB2039);2017年度西南政法大学重大科研项目"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17XZZD07);2018年度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孤岛规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RGZN-XS-SS-01)

摘  要:作为人工智能的标志性应用产品之一,无人驾驶汽车在推行试用过程中已经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但其特殊性却导致无法简单适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进而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立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当前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四方面着手,即明确以"人为因素参与"与否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依据之一;确立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的产品责任主体地位;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明晰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设立赔偿基金。

关 键 词:无人驾驶汽车 自动驾驶 智能驾驶 人工智能 机动车交通事故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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