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职业教育与培训层次化治理功能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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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冠[1] 

机构地区:[1]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辽宁沈阳110122

出  处:《世界职业技术教育》2018年第6期15-18,46,共5页World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基  金:2015年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辽宁省高职‘双师型’教师通用胜任力模型构建研究”(编号:w2015217).

摘  要:美国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与培训没有直接治理权,而是通过立法影响州及地方教育机构。州及地方教育机构如果按照联邦立法和法规框架运作,且由州向联邦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则能够得到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同理,地方教育机构也必须向州提交类似的资金使用计划,以获得资金支持。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主体角色定位尚不明晰,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关国政府职业教育与培训层次化治理职能对于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有较大借鉴价值。

关 键 词:职业教育与培训 治理主体 角色定位 

分 类 号:G719[文化科学—职业技术教育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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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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