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明知  被引量:1

On the Full Awareness in the Crime of Internet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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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朱彦[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19年第2期59-64,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法律规制研究》(编号:14ZDB1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明知在认定上有其特殊性,应以是否知晓行为具有非法性来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进而认定是否明知。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应以推论为主,且慎用推定规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明知,须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具有非法性、宣传公开性、承诺回报性和对象不特定性;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明知,需要判断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的原因,进而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应结合该罪规定中“犯罪”的含义、“明知”的时间点及投融资端口的不同来认定。

关 键 词:互联网金融 故意犯罪 犯罪对象 明知 推定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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