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调解优先--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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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立平[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118-126,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资助项目(XT008);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资助项目(08A077)

摘  要:作为民事纠纷第三方解决的两种基本方式,裁决与调解关系的处理关涉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个系统。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可以发现裁决主要以"法条主义"为指南,采取"切片性思维";调解主要以"合意主义"为指南,采取"整体性思维",二者对于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各有其功能上的优势与欠缺,应各得其位,相互弥补。但在法治背景下,调解的"整体性思维"较之于裁决的"切片性思维"更能实现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谐性和经济性,因此在诉讼内外的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关 键 词:裁决 调解 切片性思维 整体性思维 调解优先 纠纷解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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