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收集中蜜罐技术的运用及其法律评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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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畅君元[1] 刘畅[1] 

机构地区:[1]重庆邮电大学,重庆400065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13期61-63,共3页

摘  要:蜜罐是一种精心设计的诱骗系统,只有受到攻击,它的价值才能发挥出来。在网络证据的收集中,蜜罐技术可以采取主动的方式,用特有的特征吸引攻击者,同时对攻击者的各种攻击行为进行收集并分析获取最有效的犯罪信息。另外,蜜罐技术收集数据的保真度高并且不需要强大的资源支持,这使通过蜜罐收集网络证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了保障。在其证据效力上,蜜罐技术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引诱,它只是一个存在漏洞、与其他计算机系统无异虚假系统,并无主动引诱任何人对其进行攻击同时,从证据的法律属性上分析,它符合证据的三性,故蜜罐收集到的网络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关 键 词:网络证据 蜜罐 诱惑侦查 证据效力 

分 类 号:D91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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