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构主义的合理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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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群[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政治哲学研究中心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4期15-22,共8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ZX023);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ZXA001)

摘  要:罗尔斯的理论是一种建构主义理论。建构主义的本质在于对理性的信赖。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论强调社会秩序以及制度的自生自发和自然演进性,同时,他把理性的功能仅限于个人活动。但哈耶克反对理性的僭越、提出理性的局限性,并非是认为不可进行制度设计,而是认为这种设计应是在尊重历史前提下的创新。然而,哈耶克对唯理论的建构主义质疑的同时也提出了建构主义的合理性问题,而建构主义对社会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建构是在多重危险中穿行的。即使真正有助于社会进步的理性的建构也必须立足于社会文化自身的根基,才具有合理性。

关 键 词:建构主义 自发秩序 理性设计 

分 类 号:B712[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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