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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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春艳[1] 

机构地区:[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湖南长沙410004

出  处:《前沿》2014年第13期78-79,共2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的范畴,认定时要把握"淫秽性"的判断标准;具体定性时应准确认定三种传播方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认定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主体时,应对淫秽信息网站、QQ管理员和个主页制作者进行严格区分。

关 键 词:刑法 网络 淫秽物品 淫秽电子信息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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