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异议失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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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峰[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浙江杭州310023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50-57,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4YJA820013)

摘  要:在民事诉讼程序设计日益精细化和体系化的立法趋势下,诉讼主体间的协同对于程序的顺畅运作至关重要。在法官和当事人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享有针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然而,基于程序自由、程序安定和诉讼经济等价值取向的思考,当事人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那么应导致程序异议失权。程序异议权与程序异议失权是处理民事诉讼瑕疵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宜同时架构。程序异议失权的对象和程序应当有严格控制,否则会造成当事人程序利益的损害或者程序运作的失衡。

关 键 词:诉讼行为瑕疵 程序异议 程序异议失权 程序构造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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