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诬告”被传唤后供述其他罪行是否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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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雷莲 薛运魁 程自强 

机构地区:[1]驻马店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4年第10期37-38,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被“诬告”强奸妇女而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奸淫幼女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情 1999年至200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哄骗手段,多次将本村幼女张某(1994年7月出生)骗到自己家中,对其进行猥亵。之后的10年,张某为了名誉,没敢把张某某猥亵、强奸她的事情告诉任何人,直到2011年6月,张某终于承受不住长期的压力和痛苦,忍不住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和某,和某得知此事后很生气,想惩罚张某某,苦于没有证据又怕败坏了女儿名誉,2011年6月13日,和某与其丈夫商量后决定,以叫张某某帮忙修(电)线路为由,诱骗张某某到其家中后,和某呼喊张某某强奸自己,并和其丈夫一起殴打张某某,后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在受到公安机关传唤后,拒不供认其强奸和某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的再三追问下,被迫供述了其强奸和某女儿张某的犯罪事实。

关 键 词:传唤 自首 罪行 供述 诬告 公安机关 2001年 奸淫幼女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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