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适用“先刑后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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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伟 

机构地区:[1]湖南省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10期54-54,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李某,女,2011年2月入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为客户办理车辆上牌、保险等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单位口头辞退了李某,双方遂产生纠纷。2013年3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赔偿金等。庭审中,单位提出因李某侵占了公司钱款,单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立案案由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立案时间是2011年11月5日。据此,单位提出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关 键 词:先刑后民 书面劳动合同 公安机关 职务侵占 案情简介 汽车服务 中止审理 单位 

分 类 号:D90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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