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深度解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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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雄[1] 刘山川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

出  处:《经济法论坛》2014年第1期244-256,共13页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13BFX139);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职业化定位与发展进路研究”(2012-XZZD14)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旨在平衡保护商业秘密与保障择业自由。近年来,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的纠纷呈现逐年增长态势,而现有立法或者过于原则,或者对竞业限制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尽细致。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年初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着重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若干问题,以期对竞业限制协议面临的现有问题之破解有所裨益。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件 员工离职 深度解析 单方解除 义务主体 用人单位 合同义务 平衡保护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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