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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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小保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4年第12期4-4,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我于毕业前夕来到一家合资电子公司实习,3个月实习期满之时,因我工作十分出色,公司决定留用我,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8月中旬,当地公安机关在查办一起合伙盗窃案件时,公司方知我于读高中时(17周岁)因参与盗窃犯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随后公司以隐瞒重大事实为由,决定将我辞退,这个理由成立吗?

关 键 词:盗窃犯罪 辞退 电子公司 劳动合同 盗窃案件 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 实习期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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