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升华 [2]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 [3]中南大学法学院 [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环境保护》2015年第3期40-45,共6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教育部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12JZD037);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制度研究"(14AFX023);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宏观调控程序法律问题研究"【(CLS(2011)B07)】;201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研究"(GJ2011B0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556);湖南省软科学项目"环境诉讼创新机制研究"(2013ZK3001)
摘 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理论上被误读及实践中被误用的现实,集中表现为其混乱的概念及过分夸大的制度功能。通过梳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可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行政诉讼属并列关系,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上开始从克制走向能动,但对该制度的功能依然应作理性认识。从监督行政的视角,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环境行政作有限监督,其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在合法性、合理性及目的性上则有所不同。而且,从成本收益上考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并非绝对最佳。故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应充分关注其核心可诉范围,同时从整体主义视角就环境行政公益维护体系作出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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