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电子数据成为法定证据形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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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锐 

机构地区:[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出  处:《青年记者》2015年第7期78-78,共1页Youth Journalist

摘  要: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关 键 词:证据形式 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网上聊天记录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手机短信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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