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认定问题研究——以自首构成要件中的“自动投案”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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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庸鲁[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5年第3期73-76,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本质即妥协与互利以及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如果是被动归案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要求,而且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向国家妥协,因随后的自动投案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所应履行取保候审相关义务的恢复,根本无法屏蔽或取代第一次的被动归案;且国家又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耗费了司法资源,这就导致国家丧失对其寻求妥协的前提,更无法实现真正的互利交换。除非犯罪嫌疑人的两次归案方式都是主动的,才具备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

关 键 词:取保候审 逃逸 自首本质 自动投案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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