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改革背景下完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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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辛宇鹤[1] 姚念[1] 陈淑丽[1] 马会会[1] 赵银[1] 

机构地区:[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

出  处:《商情》2015年第7期295-296,共2页

基  金: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教育公平视野下完善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法律对策研究”(HB14FX026)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是当前均衡城乡师资的主要手段,然而该制度在立法理念、管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上都与事业单位实施的聘用制存在着相悖之处。要想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成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长效稳定的机制,必须和聘用制改革相契合。文章一方面从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与聘用制衔接入手,对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进行完善,提出实施“县管校聘”的模式、建立教育仲裁委员会、明确交流主体和教师的权利义务、建立科学的交流评估机制。

关 键 词:定期交流 聘用制 法律思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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