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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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颖[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15年第3期57-57,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甲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以1亿元转让给乙公司,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后该宗土地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配合申请不动产登记遭甲公司拒绝。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配合乙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该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持生效《判决书》等材料要求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如何处理?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变更登记 指定期间 土地价格 土地使用权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不动产交易 物权变动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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