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示规定抑或效力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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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明[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5期132-141,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原理及运用研究"(项目编号:14AFX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依照诉讼法理及比较法上的启示,2012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于第151条增加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规定应定位为效力规定。侦查人员如果违反该规定实施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应产生相应的程序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应当正视立法上出现的新变化,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适用现状,对违反该规定的侦查作为科以相应的程序性制裁,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尊严。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效力规定 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 证据排除 

分 类 号:DF73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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