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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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阚枫 温雅琼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36-36,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关 键 词:网上聊天记录 民事案件 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 电子签名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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