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能启动以物抵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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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波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4期88-89,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的,不应启动以物抵债程序,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拍卖条件即保留价、起拍价、加价幅度、保证金数额等应与其前手拍卖一致。

关 键 词:以物抵债 买受人 拍卖 程序 成交 执行法院 保留价 起拍价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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