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及其治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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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狄小华[1] 吴啟铮[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南京210093 [2]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出  处:《理论探索》2015年第3期99-103,共5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摘  要:利益无涉是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司法运作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形态,按司法逐利的主体划分,可分为受个人利益驱动的司法、受部门利益驱动的司法、受地方利益驱动的司法、混合利益驱动的司法;按司法逐利的原因划分,可分为权力腐败型、行政压力型、相互妥协型、指标考核型。造成利益因素影响司法的主要原因是司法运行过程中激励机制所产生的作用,其逆向激励胜出而呈现出负效应,从而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要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就必须坚持司法的利益无涉性,坚持司法化改革取向,努力做到考核机制科学化。

关 键 词:地方利益 部门利益 激励机制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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