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因解除合同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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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东和[1] 李弘[1] 倪鑫[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6期58-61,共4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日,L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候某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候某安排至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月工资1140元,若候某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2012年3月21日,候某在储运车间修理木托盘时被机器压伤左手食指,经医院诊治结论为左食指挫裂伤,左食指末端粉碎性骨折。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务派遣公司 一次性 用工单位 粉碎性骨折 案情简介 劳动合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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